南宫娱乐-黎巴嫩女足遭遇对手压迫,寻找突破之道
所谓私刑黎巴嫩女足遭遇对手压迫,寻找突破之道,简单来说黎巴嫩女足遭遇对手压迫,寻找突破之道,是指不按照法律程序而加之于黎巴嫩女足遭遇对手压迫,寻找突破之道他人的“刑罚”。所谓法治,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律至上,只有法律拥有判决和制裁的权力。这是一个人人可当“评论员”的时代,但绝不是一个人人可以“当警察”“当法官”“审案子”、干预司法甚至“替天行道”的时代。触目惊心的私刑
触目惊心的私刑
打女人是不对的。这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共识。然而,有时候打女人,却会令许多人大呼“大快人心”。
在成都,一名女司机因为随意变道,惹怒黎巴嫩女足遭遇对手压迫,寻找突破之道了后面的一名男司机。男司机将女司机的车逼停,将女司机从车内拖出,一顿拳打脚踢。无数网友纷纷表示“打得好”“不打还会再害人”,称男司机是“替天行道”。原因很简单,随意变道的行为很危险,而且很普遍,交警根本管不过来,那么揍你一顿,也算是替交警管教你。
在文明社会的今天,打小孩是不对的,这也是一个共识。然而,有时候,打小孩的人也会觉得小孩该打,自己打得没错。
在广西容县容州镇河南村,一名10来岁的小孩到一户人家入室偷窃两万多元。小孩当场被捉住,众人围住他,罚他跪在地上。罚跪还不足以平息村民们的怒火,他们用一个铁猪笼套住小孩。在村头边正好有个池塘,愤怒的村民勒令小孩脱下上衣,在池塘中浸泡着,直到冷得发抖的小孩痛哭求情,村民才让他上岸,放他走。事后问起原因,村民说,是因为被逮住时小孩说,我反正年龄还小,法律也拿我没办法,他们才会一气之下将他“浸猪笼”。
这些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你有错在先,法律管不着你,我用私刑来教训你。你是理亏的一方,我是正义的一方;你是犯错的一方,我的道德优于你。
私刑有时候是肉体上的。在湖南邵阳,一名女子在一家店中行窃,被店主发现后,和周围群众一起将女子抓获,当街脱衣围殴……
私刑有时候是精神上的。比如成都那位变道的女司机,在被男司机暴打实施肉体上的私刑后,又被网友人肉,实施精神上的私刑。她的各种个人资料,包括违章记录,不良驾驶记录,甚至与此事毫无关系,只为证实此女人品不堪的“开房”记录都被曝光黎巴嫩女足遭遇对手压迫,寻找突破之道了。对认定有错的人进行道德审判甚至人身辱骂也是一种更加隐蔽也更加普遍的精神私刑。范玮琪阅兵日微博晒娃,许多人以爱国的名义对她的微博围攻辱骂;刘翔退赛,无数人在网上骂他是懦夫。至于动辄让谁谁滚出娱乐圈,则更常见了。
私刑为什么可怕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某种相信并推崇私人行使“正义暴力”的价值取向。像《水浒传》中,私刑暴力的滥用便比比皆是,宋江怒杀阎婆惜,武松怒杀潘金莲,李逵劫法场时“抡起板斧来排头砍去”……但要知道,这些故事是根据民谣和传说进行的加工。之所以人们愿意相信,愿意编造,是在非法治社会,对社会秩序、贫富均衡、公平正义求而不得下的向往。这种思维方式,在当下依然有很深的影响,似乎倾向私刑者,都是勇敢、正义的化身。
所以私刑之所以可怕,并不在于它违背道德,反而在它找到了道德上的支撑点:你犯了严重的错误,法律又管不了你,所以我来惩罚你,也替社会除害。因此,实施私刑者牢牢占据道德的制高点,恍如正义的化身,以致围观者也觉得被制裁者罪有应得。但私刑的危害也正在于此:对和错的判断标尺,不再掌握在法律手上,而由实施私刑者自己判断,惩戒的严厉程度,也由他自由发挥:他觉得你“罪行”严重,你就要被动刀子;他觉得你“罪行”一般,你就要被打耳光。
私刑之所以为“私”,因为它只代表个别人至多是小群体的意志,只基于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是非判断和价值偏好,而这种判断受制于个人的见识、观念、格局。尤其在今天这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如果人人都从自己的道德判断出发,自行为别人提出行为规范,自行决定对犯错的人暴力相向,必然会导致暴力被过度滥用,社会上戾气重重,混乱不堪,人人自危。
依私刑的逻辑“你有错在先我就可以教训你”,则服务员可以用开水泼他认为对自己粗鲁的顾客,患者可以用刀捅他认为贻误自己病情的庸医,小贩可以杀他认为压迫自己的城管……到具体生活中,按私刑的逻辑,如果你排队时插队,我便可以推搡你;如果你乱丢垃圾,我可以咒骂你……如此,人人都可能成为私刑的受害者,因为谁也不能说自己是道德上的完人和圣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所有言行举止完全符合其他所有人的道德要求。
而私刑更深层次也更隐蔽的危害是,人人心底深处的恶意和戾气都将轻易地被唤醒,被释放,因为,既然是为了惩治他人的过错,那这种行为就是正义的,谁都会觉得不必克制,大可肆意去做。只要自认为心怀正义,就能随意施暴。这将导致道德和正义成为许多暴力行为的幌子。而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人们很容易把长期以来或在特定事件中激发的怨气,迁怒于一个具体的“被告”,所以很多所谓出于“正义”和“民愤”的“惩罚”,主要是充斥着强烈负面情绪的报复,往往陷入失控的暴力狂欢。如果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惩罚他认为有错在先的人,维持这个社会良性运转的法律法规将被置于何地!如果一个社会不再拥有对规则的普遍敬畏,这个社会将有多么混乱和危险!
同时我们不难看到,向强者发起私刑,不仅少之又少,而且成功率低。更多的情况,是把私刑施予弱者如女性,或者那一瞬间的弱者,如被抓到后毫无反抗能力的小偷。总之,在保证你毫无还手之力的情势下,私刑鼓吹者才敢实施暴行。这也是正义的私刑不正义的地方——它不是对最可恶者的下手,而是对最弱的下手。拿成都被打的女司机一事来说,开车随意变道“别车”的司机很多,这种行为确实也很令人恼火,但是,如果变道“别车”的是一个身强力壮的男司机,一般人还会开车追上去将他逼停,然后对他拳打脚踢,“为群众出这口恶气”吗?答案想必大家都心里有数。多少以正义为名的私刑,最后都发展成恃强凌弱,实施私刑的人犯下了比他要惩罚的人更严重的大错,不但践踏了道德,甚至触犯了法律。
私刑这种“以暴制恶”式的“自我执法”,永远是一个恶性循环。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自我执法”,固然会给有些违法行为带来或多或少的威慑力,却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伤害了道德,与文明社会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
文明社会必须选择法治摒弃私刑
社会是复杂的,是非对错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任何规范都不能完美地干预和纠正一切“不对”和“不好”的问题。在这样一个现实之中,是寻求法律途径,还是未偿所“愿”就以自认为对的方式即“私刑”了结?这是一个考验社会法治程度的问题。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必须让感情的归感情,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感情和道德不能逾越本分,影响法律甚至代替法律。以暴制恶,私刑泛滥,宣扬的只能是种“可怕的正义”。选择法治,抛弃人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正常、健康的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
类似“有错的人可以打”这种观念显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很多人也并非意识不到这种原始“惩恶”理念的简单粗暴,但这背后确实揭示出了关于法律与正义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法律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达到公众的期望值,令某些民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失去信心,倾向于“自己动手”,“以暴制恶”,“弥补”法律惩罚的不到位;执法环节的某些欠缺,执法部门的某些不作为,令公众感到法律的不得力、不实用,不如自己以牙还牙来得直接有效;某些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不责众的想法。这都是私刑存在的现实原因。
“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统一民众的行为规范,没有什么比法更好,法家的观点无疑具有极高的价值。不管有何种理由,我们都绝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寻求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而不是动辄就以社会正义与道德化身的名义,私自对他人进行惩戒;更不能动不动就以暴力的方式与手段,来进行自我维权。民间社会存在某种对“私刑”的认同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司法自身的“局限”有关,现代司法重证据、讲程序,不可能像私刑那样“高效”、“痛快”,不能充分满足某些人“复仇”的心理,但如果这样做,就会让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然而在现有国情下,我们应当看到,某些地方某些人“以暴代法”背后,是民情与国法的碰撞与冲突,是法理与人情衔接的缺失与疏漏。转型期间经济社会文化领域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社会规则、制度、价值观等也在随之嬗变。负面情绪如果长期积累而不能得到有效疏导,一旦遭遇某个导火索,就可能会爆发。对此,要寻找其社会根源,以全面系统地予以疏导。固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法律强制措施,严厉追究私刑实施者的法律责任,但依赖“简单粗暴”的惩罚,无助于情与法的“无缝对接”,并不能真正从心底浇灭某些人惯有的对失德违法的愤怒火焰,如果不能将法理准确有效地嵌入情理之中,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反而会激起某种“民意”的不解、不满和反弹。
政府最应该做的,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普法,培育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感和信任感。应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让民众真正意识到“以暴代法”“草菅人命”的悖理荒唐和“法不责众”的思想错误,把握民情与国法的平衡点,让法理渗入情理;应该通过具体个案的妥善处理和矛盾化解,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效力和权威,让民众确信通过法律可以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惩治罪恶;尤其是代表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形象的执法部门,应该公正严明,秉公执法,捍卫法律的尊严;应该让“民意”和“民愤”运行和纾解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消弭社会上的情法、情理冲突,让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执行,让法治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唯有切实实现这一根本要求,我们才有自信说,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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